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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持有和交易比特币?

近期,两则比特币相关新闻引起了法律界和金融界的高度关注。一个消息是,受“特斯拉之父”埃隆马斯克参与的利好消息刺激,比特币(BITCOIN,BTC)的市场价格突破了4.8。另一则消息是,中国首例支持以等值美元/人民币赔偿比特币财产损失的仲裁案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

自从中本聪在 2009 年在密码学邮件列表上发布了第一个比特币规范及其概念证明以来,毫无疑问,比特币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此外,比特币对传统古典货币理论和国家法定货币制度的影响也令人印象深刻。在比特币的示范效应下,众多虚拟货币(如莱特币LTC、以太坊ETH、瑞波XRP、门罗币XMR等)也在尝试复制比特币的成功。中国法律和金融监管规则不禁止个人或机构持有比特币。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金融市场交易中的新生事物,不同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无论是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不仅体现了对案件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的理解,而且承载着仲裁庭和法院的价值取向。深圳中院的裁决反映了中国三大金融中心之一的法院系统对比特币相关交易的司法态度。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对金融交易和相关争议解决产生影响。笔者不骄不躁,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3号)的裁决开始,在中国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制度下,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尝试。 719) 阶段性思考:(1)究竟什么是比特币的法律属性;(2)什么是合法的比特币相关交易;(3)比特币财产保护的合理性原则。

一、深圳中级法院(2018)指南03明特719号基本内容

1.1 合同纠纷及仲裁裁决概述 以55万元将吉克斯公司5%股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管理个人数字货币资产(比特币); (2)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3)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的数字货币资产)哲宇委托李斌管理财务分三期(20.13比特币、50比特现金、12.66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李斌。 ,高哲宇没有将数字货币资产归还给李斌,云丝路企业和李斌随后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请求有:

(1)将云丝路企业持有的吉克斯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哲宇;(2)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3)高哲宇归还数字货币资产 20.13 BTC(比特币)、50 BCH(比特币现金)、12.66 BCD(比特币钻石)资产给李斌(4)高哲宇支付李斌赔偿10万元违约金,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双方约定的、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照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约履行时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的收盘价公开信息,估计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定(2018)Shen Arbitra化字第64号仲裁裁决:(1)更改云思路企业持有的极数x公司5%的股份在高哲宇名下; (2)高哲宇向云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3)高哲宇支付李斌401,780美元(根据裁定日期))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人民币结算);(4)高哲宇向李斌支付罚金10万元。1.2深圳中院审理驳回理由深圳中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所涉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深圳中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 明确规定比特币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比特币有多少个国家承认,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高哲宇以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赔偿李斌,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支持了比特币变相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和交易,与此不符。本着上述文件的精神。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高哲宇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法院不再审查。深圳中院裁定: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转字第64号仲裁裁决。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法第719号裁定)

深圳中院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核心依据是:根据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和法定货币不得交换或交易。深圳仲裁委员会原裁定裁定,被申请人高哲宇应赔偿被申请人等值401,780美元的比特币,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赔偿申请人李斌。交易”;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原裁定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精神,构成“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深圳中院判决成立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理解“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赎回和交易”的含义。再者,如何结合中国民商法、中国金融监管规则,以及比特币交易的市场实践和关联,明确界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支付交易”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不仅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比特币相关交易也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三、比特币是中国法律承认的“虚拟财产”/虚拟商品

历史上有许多不成功的货币不再使用,例如公元1世纪的中国新王朝货币“小泉内一”,1920年代德意志魏玛共和国时期的“马克”,以及最近的津巴布韦元。虽然以前的货币失败通常是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但总是存在潜在的技术错误、相互竞争的货币、政治问题等。基本的经验法则是,没有一种货币可以被认为是完全安全的,不会出现失败或困难时期。自诞生以来的十年里,比特币已被证明是可靠的,比特币有很大的继续增长潜力。但是,没有人可以预测比特币的未来。 3.1 比特币具有可以用货币衡量的价值。从算法上看,比特币的上限是固定的,即2100万。在交易中,比特币可以划分为更小的子单位,实际上一个比特币可以划分为小数点后8位(0.00,000,001),如果以后平均单笔交易时进行交易体积缩小到一定程度,甚至可以拆分成更小的单元,无论是整个比特币,还是拆分后的比特币,比特币的交易和定价都不会出现障碍。比特币是虚拟的,是分布式计算人为创造出来的工程,但毫无疑问,比特币是有价值的,比特币的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如果忽略埃隆马斯克以 15 亿美元购买比特币的比特币,而比特币的市场价格已经逼近每枚硬币 5 万美元的事实,一种选择性的鸵鸟行为,既没有逻辑也没有现实。

比特币的价值不取决于与黄金和白银等贵金属挂钩,也不取决于中央银行的立法批准。比特币的价值来自投资者的信任和商业用途,越来越多的比特币投资者和商家接受比特币支付就证明了这一点。 3.2 中国金融监管不承认比特币是“货币”,虽然比特币已经具备了“货币”的数学属性(持久性、可移植性、可替代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用性识别),但因为它确实不具备由货币当局发行、法定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显然,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事实上也没有一个国家直接承认比特币为“货币”。在确定比特币不是“货币”方面比特币有多少个国家承认,中国的金融监管规则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没有区别。 3.3 金融监管和司法实践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比特币的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目前,市场上只有少量比特币流通,绝大多数比特币是由持有者出售以资产形式持有的。新的比特币以可预测的、渐进的下降速度发行,而比特币的市场价格在没有大量资金的情况下可以剧烈波动,因此比特币具有很强的商品属性。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 [1](银发[2013]289号),在第一篇文章中明确定义了比特币的属性,并将比特币标识为“虚拟商品”:“从性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且不具备法定货币等价物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虚拟物品”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形式,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一直持积极态度。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 应按规定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根据民法规定认定比特币为“网络虚拟财产”。例如,在“闫向东等人与李胜彦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判决)认为:为了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计算能力的专用机器设备,并为机器运行中的电力和能源损失支付相应的对价,它还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劳动产品的过程和获取浓缩了人类抽象的劳动,而比特币则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产生经济利益。由于比特币具有价值、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点,因此具有以下特点:权利客体,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虚拟物品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四、中国法规不禁止以虚拟货币形式交易和持有资产

目前,中国没有与比特币相关的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仅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交易平台,但不禁止任何中国个人和机构交易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也不禁止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货币形式的“在线虚拟财产”。但是,个人和机构都被禁止参与虚拟货币发行(ICO)。 4.1 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提供比特币相关服务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1)不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2)不作为中央对手方购买、出售或交易比特币;(3)不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4)不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比特币相关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本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比特币相关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的投资标的。4.2任何机构禁止个人或个人从事虚拟货币发行和融资(ICO)。 《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Token发行及融资风险公告(2017年9月4日)规定:(1)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代币”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售卖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2)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立即停止,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立即停止。 e 清除; (3)“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

4.3 禁止任何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兑换、交易和中介服务。 《关于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规定:(1)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购买、出售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融资代币发行和“虚拟货币”。“货币”提供开户、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范围责任。

五、如何正确理解比特币与法币的兑换和交易

法律本身并没有对“支付”和“交易”的准确定义。在金融市场的不同语境下,“支付”和“交易”的含义可能大相径庭。例如,在银行业支付结算业务中,“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境内受益人的结算方式,分为普通汇兑、实物汇兑三种。时间交换和普通信用。在外汇业务中,“汇兑”是指将一种货币在一段时间内以约定的固定汇率或可选择的浮动汇率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称为“汇兑”。得失”。 “交易”一般是指以货币为中介的资产交换,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如证券交易和贵金属交易。要正确理解“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支付和交易”的初衷,我们应该回到规范性文件,正确把握监管的意图。 5.1 限制“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所、交易、定价、信息中介。关于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规定:“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买入并出售代币或“虚拟货币”。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违法违规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要求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和手机APP,并要求互联网信息化部门将手机APP下架。存储,并要求工商部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显然,本规范性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主体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而不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投资者;而且,被监管的行为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平台,而不是投资者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正是因为这个规范性文件对“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严禁,很多活跃在中国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如OKcoin、火币等)在中国已经远去而关闭。比特币交易义务,并将交易所服务器迁移至直布罗陀等监管较为宽松的国家和地区。目前国内个人和机构进行的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只有:(1)是投资者之间的场外交易,类似于线下面对面“一只手支付,一只手交割” ";(2)与境外资金账户和境外交易平台进行的离岸交易。5.2提及境外平台估值估值不构成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仅“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本身,可以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合同纠纷的任何一方都不属于“定价和信息中介”的主体。鉴于认可和中国法律和金融监管规则的保护比特币是“网络虚拟财产”,但在中国没有“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客观现实。计算比特币投资者持有的比特币资产价值,只能在海外使用主流比特币。以交易平台所反映的市场成交价格为参考,恰当、公平。

okcoin.com在比特币交易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其公布的交易价格为广大比特币投资者所接受。同时,作为海外注册的交易平台,okcoin.com不受中国法律监管,其发布的比特币交易价格不违反中国法律。否则,如果一方面,民法承认比特币为“网络虚拟财产”,并规定应予以保护;另一方面,明知道中国没有定价和交易平台,仍然不允许参考国际主流比特币交易平台上公布的相对透明的市场价格来评估比特币的资产价值,实际上使得比特币中国投资者持有的一文不值,无疑是符合法律逻辑的,不能自洽。死胡同。 5.3 提及境外平台的价格估值不构成变相支持及所谓法币赎回交易的“变相”,是指原法律法规不允许某行为,而行为者使他的行为以其他方式表现在形式上。合法合规,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前所述,《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意见》(2017年9月4日)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币与代币的兑换业务”,不禁止投资者之间的线下场外交易,也不禁止其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是否禁止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交易。

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为什么还要“变相”来达到交易目的呢?在民法承认比特币为“互联网上的虚拟商品”并予以保护的前提下,当投资者对比特币投资发生争议,违约方拒绝履行返还比特币财产的义务时,除要求违约方按财产支付 有没有更好的维权诉求?当国内没有比特币交易平台,无法从国内获得比特币的公平市场价格时,除了参考海外主流比特币交易平台公布的交易价格外,对国内比特币投资者持有的比特币资产进行估值,有没有更合理的估值方法?以美元标明比特币交易价格是海外主流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做法,国际投资者普遍接受且无异议。在估值以美元计价的情况下,除了要求在中国以等值人民币支付外,是否有其他方便合理的支付方式向中国违约方索取货币权益?否则,在知道国内没有可以提供比特币交易的平台,也没有人民币计价的比特币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硬性规定持有比特币资产的投资者必须直接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形式主义的堕落,记账只能让财产被侵占的比特币投资者陷入言辞的泥潭,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中国的民法和金融监管规则承认比特币为“网络虚拟商品”和“网络虚拟财产”。同时,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禁止金融机构从事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和服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虚拟货币发行和融资(ICO),不允许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入中国。 但是,不禁止国内个人和机构交易和持有比特币资产。在无法从可信的国内交易场所获得比特币公平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估值以境外主流交易平台以美元计价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折算成等值人民币。所有者持有的比特币资产的价值是可行和合理的。比特币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去中心化虚拟货币,但不能保证它会永远保持这个位置。已经有一些受比特币启发的替代货币。未来,量子计算可能会破解比特币的密码算法。当然,这些都是不可预测的。互联网时代,必将出现突破工农时代物权理论的“网络虚拟财产”新形态。合理承认这些财产得到合理使用,努力维护其合法持有人的权益,是新时代赋予法人的使命。